《学位法》赋能学位工作提质增效的路径探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作为学位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从构建学位形态、完善授予机制、创新质量保障等多个关键方面对我国学位制度进行了全面优化,为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大幅度转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通过结合过往学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高校学位授予的真实案例,探索《学位法》将如何为高校学位工作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关键词:学位授予制度;申请人权益;授予质量
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高等教育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人才竞争力。学位制度的完善不仅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高低,更是国家人才发展战略的关键一环。《学位法》的颁布,不仅意味着学位工作有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更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法治化阶段。本文旨在探析《学位法》将如何为学位工作深度赋能,从明确授予标准、细化学位授予流程、划分学术专业区别、稳定三级两类架构、强化学位质量保障以及重视学位权益保护等多个维度,分析解读《学位法》对高校学位工作的深远影响。
明确授予标准主体,细化学位授予流程
在《学位法》颁布之前,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在制定工作细则的时候,加入了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有所体现的内容,导致学生不能正常获取学位,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对双方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1]。面对众多争议焦点,《学位法》从学位授予标准制定权和学位授予流程等方面入手,对相关旧法条未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补完。
第一,《学位法》进一步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各学科和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在赋予权力的同时,通过第18、19、20、21条规定,对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做出了更为严谨的要求。相较于旧的《实施办法》第25条仅允许高校制定学位授予的“工作细则”,新出台的《学位法》进一步扩展了高校的自主权。根据《学位法》的明确规定,高校不仅被授权制定具体的学位授予标准,还可以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需要,对这些标准进行定制化设置。这一变化标志着法律首次确认了高校在学位授予标准制定上的自主权,从而突破了以往仅限于对现有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的限制。
第二,《学位法》对学位授予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近年来的学术争议案件频发,涉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公正问题、学生在匿名评阅环节的上诉权益问题、学位授予标准与学术自治之间的平衡等问题。例如:北京某高校一位博士研究生完成了所有学位要求,但该校学位委员会却拒绝授予其学位。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及其合法性,反映了学位授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不透明和学术自由裁量权失衡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流程,《学位法》特别强调了参与机制和公开机制的重要性,这两大原则对于推进学位授予过程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至关重要。就参与机制来说,一是确定了以学生自主申请为学位流程开启的先决条件,统一了《学位条例》中关于不同类别学生是否需要自主申请学位的规定。二是强调专家匹配的专业性、科学性与权威性,明确了不同学位类型应适配的专家特点。就公开机制来说,《学位法》明确要求学位授予程序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学位条例》相比,《学位法》不仅在第3条中将公开原则确立为学位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而且在第23条和第26条中特别规定了答辩的公开性。在制定具体公开规则时,也考虑到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因此对公开制度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阶段或情况也做出了相应说明。此外,《学位法》特别强调了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独立负责”原则,并在第26条第2段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划分学术专业区别,稳定“三级两类”架构
近年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并呈持续扩张的趋势。2023年1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提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比例,达到总招生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从教育部发布的数据来看,专业学位授予人数占比从2012年的32.29%增加到2022年的56.40%。此外,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郭鹏也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2023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已经接近60%,并且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前完成了“十四五”规划目标。
尽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如火如荼,重学术学位、轻专业学位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例如:部分高校在制定专业学位的培养及考核计划时,没有针对专业学位的特点进行系统性、专业性、创新性的设计,而是在学术学位教育制度基础上,用“修修补补”式的方法来建设专业学位相关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市场的人才需求结构瞬息万变,而专业学位教育若仍是沿用传统教育模式,重视理论研究而忽视实践技能培养,必然会造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