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项目人员问题医疗美容技术人员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注册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定义项目人员问题医疗美容技术问题《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广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纹身活动是否属于医学美容的请示》(粤卫〔2009〕6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此复。?卫生部二○○九年七月二日*定义项目人员问题医疗美容技术问题2002年,《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规定“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随后中华医学会发布了《医疗美容项目(试行)》。2009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7号)将第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并于当年发布《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但通知中,并未提及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试行)》是否废止。*定义项目人员问题医疗美容技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定义项目人员问题医疗美容技术问题《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项修改后,由中华医学会制定医疗美容项目已经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故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应该适用卫生部制定并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华医学会制定并颁布的《医疗美容项目(试行)》不再适用。根据以上的结论,由于三文技术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已经取消,从法律的角度看,三文技术不再属于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调整的医疗美容项目。*定义项目人员问题医疗美容技术问题界定是否是医疗美容项目首先看是否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采用剃毛器、夹子、脱毛剂、脱毛蜡等方式脱毛仅仅是使用化学品或物理的方法暂时去除皮肤表面毛发以达到脱毛的目的,既不使用药品,也非创伤性、侵入性操作,不损伤毛囊,应该是生活美容范畴。激光或强脉冲光脱毛是通过激光或强脉冲光破坏真皮层内的毛囊达到脱毛的目的,是一种创伤性、侵入性的操作,尽管这种创伤非常小,但属于医学美容范畴。综上所述,脱毛技术是否是医学美容项目与其采用的技术密切相关,不能一概而论。*定义项目人员问题医疗美容技术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美容培训机构学员之间相互注射的行为,不属于诊疗活动或医疗美容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定义项目人员问题医疗美容技术问题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国卫医函〔2016〕354号)经征求中华医学会意见,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行为。?*法律适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7号)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03号)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