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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4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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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94 页
更新时间:2025-06-08
总字数:约3.69万字
文档摘要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程

目次

TOC\o1-3\h\z\u制定说明 1

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3工作职责 6

4标准项目立项 10

4.1一般规定 10

4.2立项申请 11

4.3立项预审 12

4.4专家评审 13

5标准编制 15

5.1一般规定 15

5.2工作大纲 15

5.3专题研究 16

5.4征求意见稿 17

5.5送审稿 18

5.6总校稿 20

5.7报批稿 21

5.8标准局部修订 21

6标准翻译 23

6.1一般规定 23

6.2翻译工作流程 23

7标准研编 26

8标准发布与宣贯 28

8.1标准发布 28

8.2标准宣贯 28

9标准复审 29

9.1一般规定 29

9.2复审流程 30

10标准的日常管理 31

10.1一般规定 31

10.2标准实施反馈 31

10.3技术研讨与交流 32

附录A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和格式 33

附录B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大纲内容和格式 39

附录C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调研报告内容和格式 45

附录D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反馈意见表内容和格式 47

附录E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反馈意见处理表内容和格式 49

附录F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报告内容和格式 51

附录G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财务报告内容和格式 53

附录H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内容和格式 55

附录J本规程用词说明 56

引用标准名录 57

附加说明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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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提高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1.0.1条文说明:本规程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围绕水运建设行业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按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和展开,便于标准管理、编写人员更加准确的理解和把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内容、规定与相关要求。

1.0.2本规程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编制、实施、监督与日常管理等。

1.0.3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制、实施与监督,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应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为目标。

2.0.2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

2.0.3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应包括标准项目立项、标准编制、发布与宣贯、复审、日常管理等标准全过程管理。

2.0.4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进行全过程管理,水运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应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2.0.5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应实行合同制管理。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按合同和批准的工作大纲的要求组织标准的编制工作。出现特殊情况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主编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2.0.6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制应通过调查、验证等方式,在技术研究和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并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2.0.7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对标准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责。

2.0.8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主编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标准项目的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0.9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是必要专利,其管理应按《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2.0.9条文说明: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本条根据《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建办标〔2017〕3号)相关规定制定。该《办法》中还规定了“强制性标准一般不涉及收费许可使用的专利。提交标准立项申请的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所申请标准涉及专利的检索情况。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联系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告知本标准制修订预计完成时间和商请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要求,并请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按照下列选项签署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涉及专利的标准报批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涉及专利的证明材料、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