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惩戒规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学校管理职责,规范教育惩戒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升学校育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所谓“教育惩戒”,不是惩罚,更不是体罚,而是教育过程中的必要一环。它的核心,是帮助学生认清问题、改正错误、学会负责。学校和老师有权、也有责任在学生出现不当行为时,进行必要的提醒、引导和约束,目的是把人扶起来,而不是把人打倒。
第三条
教育惩戒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理解成长规律的基础上,坚持“教育为主,管理为辅;疏堵结合,疏导为先”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有情可讲、有度可守。
第二章惩戒适用范围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学校或教师可视情节实施相应教育惩戒措施:
无正当理由迟到、旷课、擅自离校;
上课讲话、打断教学、违反课堂纪律;
顶撞老师、攻击同学、言语过激;
涉嫌打架、霸凌、恶意起哄、煽动群体事件;
携带违禁物品入校(如打火机、刀具、烟酒等);
损坏公物、涂鸦乱写、破坏校园环境;
抄作业、考试作弊、作业敷衍敷衍了事;
利用手机浏览或传播不良信息、拍摄教师或同学隐私内容;
经多次提醒仍不整改的其他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对待学生的错误,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不能“动辄得咎”。学校倡导“日清日结”,问题不过夜,原则不过软,具体不过火。谁发现问题谁负责,谁是主责教师谁先处置。处理到什么程度,由班级、年级、德育层层研判。
第三章惩戒的类型与使用方式
第六条
教育惩戒大致分为三个层级:一般性提醒、较重处理、学校层级干预,根据学生的违纪事实、影响程度和改错态度,综合研判决定。
一、一般性惩戒(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负责)
适用于轻微违规、首次违纪、未造成明显影响的情形。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课后谈话提醒,记录学生表现;
点名批评,或在班级内提出警示;
要求写书面检讨或作出承诺;
教室内短时间站立反省(不超过一节课);
暂时收缴违规物品(如手机、打火机),登记后交家长认领;
适量安排班级服务性劳动,如打扫卫生、整理物资等;
违纪行为在家校沟通平台通报一次。
该类惩戒应本着“即刻提醒、就事论事、不上升标签”的态度,当天处理,当天清账,记录纳入班主任日常行为跟踪手册。
二、较重惩戒(由年级组或德育处介入)
适用于重复性违规、态度恶劣、带坏风气、影响集体的情形。处理流程如下:
由班主任提请年级组研判;
年级组组织德育干部、相关教师会谈学生;
书面通报家长,要求家长配合到校沟通;
指派德育处或心理老师进行跟进指导;
可安排校内规范教育课程,或参与专题劳动锻炼(如值日服务队、校园巡逻队);
对班干部、学生干部视情况进行调整或停职检查。
该类惩戒须书面记录,形成惩戒备案表,交由年级留档,记录学生行为改进周期与效果。
三、学校级惩戒(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议)
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扰乱教学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屡教不改者。包括但不限于:
替人顶罪、煽动群体起哄、网上散布谣言或辱骂老师;
参与校园欺凌、敲诈、拉帮结派、强迫同学转账等;
在校园内外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
泄露他人隐私、偷拍音视频传播或恶意编辑;
经多次惩戒、辅导、家长陪同教育仍拒不悔改。
处理流程:
班主任提出;
年级组核查;
德育处组织复查;
报学校惩戒工作组或行政会讨论决定。
惩戒方式包括: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理;
留校察看,跟踪帮扶三个月;
转班、调班级处理;
建议转学,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惩戒程序与监督
第七条
任何惩戒都必须依流程执行,做到三点:
事前听取:了解清楚来龙去脉,听学生把话讲完;
事中记录:做到有理有据、有时间、有过程;
事后反馈:家长要知情、学生要明理、处理要归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惩戒管理小组”,由德育处牵头,成员包括年级主任、心理老师、法治副校长、学生代表等,职责是:
审核较重及学校级惩戒提案;
组织每月行为典型案例复盘;
开通学生惩戒申诉与心理疏导渠道;
定期检查各班教育惩戒执行台账;
对违规惩戒、教师言语失当等情况及时纠偏。
第九条
学生或家长如对惩戒决定有异议,可在3日内通过书面或线上申诉通道反馈,由惩戒管理小组受理,并在5日内组织复议。
第五章教育与惩戒结合机制
第十条
惩戒不是最终目的,教育才是。学校将建立“纪律→辅导→转化”三步机制,确保每一次惩戒后,跟进教育不少于两次:
对较重及以上惩戒学生,班主任须一周内组织反思谈话;
德育处指派帮扶教师跟踪两周,填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