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重庆市铜梁区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人才笔试备考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甲(女)在晚上下班回家途中,经过一个巷口时遇到乙(男),乙见甲容貌姣好,遂心生歹念欲对其实施强奸。当乙将手搭在甲肩膀时,甲立刻从包中掏出随身携带的辣椒粉洒向乙的眼睛,随后转身逃跑,致使乙的眼角膜永久性损伤。甲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故意伤害
【答案】:A
【解析】本题可依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和故意伤害的概念,结合题干中甲的行为进行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本题中,乙欲对甲实施强奸,这是一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在乙把手搭在自己肩膀这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掏出辣椒粉洒向乙的眼睛,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乙的强奸行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虽然最终导致乙的眼角膜永久性损伤,但由于乙实施的是强奸这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符合正当防卫中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规定。同时,甲的行为并非是为了躲避某种危险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甲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乙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并非出于伤害乙的故意,所以也不属于故意伤害。综上,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注:原题目实际考查完整表述应该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推测补充“犯罪的时候”使题目完整符合考查逻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答案】:A
【解析】此题为关于法律适用条件的选择题。对于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界定,关键在于明确时间节点。在我国刑法规定中,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因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应以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情况为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说明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给予从轻处罚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时间点是在犯罪行为之后,不能准确反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不能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死刑的时间依据。所以正确说法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3、工作人员小明在2021年1月4日拟写了一篇公文,3月12日将其交由相关责任人核稿,5月16日该公文经会议通过,最终于6月10日发文。那么这篇公文的成文日期应该是()。
A.2021/01/04
B.2021/03/12
C.2021/05/16
D.2021/06/10
【答案】:C
【解析】公文的成文日期是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在本题中,2021年1月4日是拟写日期,3月12日是核稿日期,6月10日是发文日期,而5月16日是会议通过该公文的日期,所以这篇公文的成文日期应该是会议通过日期,也就是2021年5月16日。
4、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
B.依法不作出禁止类行为
C.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C
【解析】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描述的是法律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依法不作出禁止类行为”只强调了不作出禁止行为这一个方面,不全面。而法律义务既包括积极作为的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也包括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所以法律关系主体是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选项是()。
A.广西壮族自治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靠山满族乡
B.湘西士家族苗族自治州、青龙满族自治县、敖鲁古雅鄂温克乡
C.内蒙古自治区、凉山彝族自治州、大厂回族自治县
D.宁夏回族自治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凉水朝鲜族乡
【答案】:C
【解析】民族自治地方是建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有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