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株洲市广播电视台招聘高层次人才(1人)笔试备考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应某将设备出售给李某,双方约定应某负责将设备交付至北京。应某依李某指定地点将设备运往北京,并交给了承运人张某。在张某运输途中,李某又将该设备转卖给朱某并签订了合同。后来,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泥石流而毁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某无权要求李某付款
B.李某无权要求朱某付款
C.张某无权要求应某付款
D.应某无权要求朱某付款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应某与李某约定应某将设备交付到北京,应某按照李某指定地点将设备交给承运人张某,此时设备的风险已转移给李某。设备在运输途中,李某又将该设备卖给朱某,这种在途货物的买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即风险从李某转移到朱某。货物因泥石流毁损,该风险由朱某承担。由于货物风险已转移给朱某,李某已经完成了与朱某之间合同的交付义务(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即视为交付),朱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付款。同理,应某已经将设备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完成了与李某合同中的交付义务,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应某付款。而张某与应某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张某完成了运输行为,有权要求应某付款。同时,应某与朱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应某无权要求朱某付款。综上,应某有权要求李某付款,李某有权要求朱某付款,张某有权要求应某付款,而应某无权要求朱某付款。
2、择一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都实施了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无法确定其中谁是加害人。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存在择一的因果关系的是()
A.甲在乙的饮水中下毒,乙喝下后在毒发前又因琐事与丙发生争吵,丙一怒之下用刀刺死了乙
B.甲、乙共同绑架了丙,甲负责向丙的家人索要赎金,乙为避免被丙认出,将丙残忍杀害
C.甲、乙两人在搬卸货物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货物损坏
D.甲、乙、丙三人带着相同的猎枪和子弹外出狩猎,甲、乙看到一只猎物出现在丙附近,二人同时开枪,结果其中一枪打中了丙
【答案】:D
【解析】择一因果关系需多人实施危险行为、有损害结果且无法确定加害人。在狩猎事例中,二人同时开枪致丙中枪,无法确定谁打中,符合定义,其他例子或能确定加害人或未针对他人,故答案正确。
3、有效的绩效管理有助于推动个人、部门以及组织绩效的提升,公共组织绩效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公共组织目标的()。
A.集中
B.单一化
C.多元化
D.公开公平公正
【答案】:D
【解析】公共组织目标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这与企业等组织目标的相对单一性有所不同。公共组织所面临的社会需求是复杂多样的,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多个方面,所以其目标不能集中于某一点或呈现单一化。而公开公平公正主要是公共组织绩效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并非公共组织目标的特性。因此,有效的绩效管理在公共组织中,由于公共组织目标是多元化的,所以能从多个维度促进个人、部门和组织绩效的提升。
4、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内,男女双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因此,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女双方通常情况下均需遵循相应法律限制,本题正确答案对应的时长是1年。
5、当一个人兼任多个职务时,在公文中表述其职务应当()
A.各种职务全部列出
B.只列其中一种即可
C.使用最重要的一种职务,并用全称
D.只列出与文件内容有关的职务全称
【答案】:D
【解析】在公文书写中,当一个人担任多种职务时,为了使公文表达准确、简洁且具有针对性,应该只列出与文件内容有关的职务全称。若将各种职务全部列出,会使公文显得繁琐,重点不突出;只列其中一种可能无法准确体现与文件内容的关联;使用最重要的一种职务并用全称,不一定能精准契合文件内容。所以应只列出与文件内容有关的职务全称。
6、“士”是古代“四民”之首,但是不同时期指称范围并不一致。在周朝的经典著作中,“士”是用来描述效力于“王”的贵族。“士”最广为接受的定义是“有官职的人”,公元前6世纪之前,官员都是贵族出身。由于出身没落贵族、仕途坎坷、以教育为职业的孔子就是“士”,这个词的意义逐渐延伸到包括文人在内,指称“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