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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自然药物质量标准数据化申报格式和要求
一、中药质量标准撰写格式要求
名 称汉语拼音
【处方】
【制法】
【性状】
【鉴别】
【检查】
【浸出物】
【含量测定】
【功能主治】
【用法用量】
【留意】
【规格】
【贮藏】
二、中药质量标准各项内容撰写要求
1、名称:系指药品通用名称。汉语拼音参照中国药典标准书写。
仿制品种:仿制品种名称应与被仿制品种全都。
改剂型品种:应为原剂型药品名称〔不含剂型名称〕+现剂型名称。
其他药:应符合《中药命名原则》。
2、处方:
复方制剂应列出处方;单味制剂可不列处方,而是在制法中说明药味及其处方量。
药味排列:应按“君臣佐使”挨次排列;非传统处方,也可按药物作用主次排列。
药引及辅料:处方中的药引〔如生姜、大枣等〕,如为粉碎混合的应列入处方;煎汁或压榨取汁泛丸的,不列入处
方,但应在制法项注明药引的名称、用量。一般辅料及添加剂,如炼蜜、酒、蔗糖、饴糖、防腐剂等,不列入处方,可在制法中说明。
处方中药材与炮制品写法:处方中药材不注明炮制要
求的均指净药材〔干品〕;某些毒剧药材如草乌、天南星等,依据习惯应冠以“生”字,以引起重视,如“生草乌”。处方中药材属炮制品的,一般均用括号注明,如黄芪〔蜜炙〕、当归
〔酒炒〕、地榆〔炭〕等。
如炮制品已作为单列品种收载于药典正文中,可直接使用其名称,如制何首乌,不写“何首乌〔制〕”。
处方量:药材的用量一律用法定计量单位,重量以g、
容量以ml表示。固体制剂、液体制剂等制成总量一般以1000g〔袋〕、1000片〔粒〕、1000ml表示,实际应用时,可按比例折算。
3、制法:制法项下主要表达处方共多少味、各味〔几味〕
组药处理的关键工艺〔如提取溶媒、次数、时间;纯化、干燥条件等〕、与质量掌握相关的参数〔如清膏相对密度〕、使用药引、辅料的名称和用量、成品的制成总量等。其书写用语参照中国药典标准。
4、性状:应按颜色、外形、气味依次描述。
片剂如包衣,应对片心进展描述,胶囊剂应对内容物进展描述,丸剂如包衣,应先描述包衣色,再进展丸心描述。合剂应依据实际状况描述为“澄清液体”或“液体”。
颜色描述可依据实际状况规定肯定幅度,应避开用不精准颜色表述,如青色、土黄色、琥珀色、肉黄色、咖啡色等。
外用药、毒剧药不描述味。
5、鉴别:鉴别项下依据方法的不同,用〔1〕〔2〕…等排列,不再列①②…等小标题,编写挨次为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薄层色谱、分光光度法、气相〔液相〕色谱法等。
显微鉴别:正文写“取本品,置显微镜下观看:”其后描述方中药材鉴别特征,描述的药材间都用句号分开。不同中药成方制剂的同一药材,一般承受一样的鉴别特征,描述也应统一,但在有些中药成方制剂中,为了与其他药材简洁区别,也可选择另一特征。
化学鉴别:由于专属性不强,一般建议不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