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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职业健康检查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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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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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职业健康检查权利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获得用人单位对本人检查结果的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所用时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

3.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国家《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的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作业。

4.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获得妥善安置。

5.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6.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

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