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心意年金保险(尊享版)
产品说明书
谨致
先生/女士
保险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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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重要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
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心意年金保险(尊享版)
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
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描述
1.投保年龄: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2.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有10年和15年两种。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
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交清)、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
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
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基本保险金额: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1生存年金
合同保险期间为10年的,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5%给付一
次生存年金。
合同保险期间为15年的,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5%给付一
次生存年金;自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14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
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1.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
终止。
1.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
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
减少。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
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3.保单质押贷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
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
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