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4年修订)
一、前言
环境噪声是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本方案中简称:区划)是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及污染控制工作的基础。区划将在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保护和促进声环境质量的提高,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区划为在处理环境噪声纠纷,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促进噪声污染源治理方面提供依据。
《磐安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于2019年通过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磐政办〔2019〕65号)实施。随着中心城区的发展、城市路网的更新、规划用地性质的变化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调整,该方案已无法满足城市发展及环境管理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磐安分局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技术规范和管理文件,结合磐安县中心城区实际,从区域声环境质量管理需求出发,对方案进行重新修编。
二、适用范围
(一)本划分方案划定了磐安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中心城区包括安文街道和新渥街道行政区范围,总面积约228.05平方公里。
(二)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本划分方案包括区划文本和区划图。区划文本和区划图应同时对照使用。
本划分方案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各类区域。
飞机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三、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
(六)宏观控制,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四、区划期限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适时调整原则,确定本方案规划期限时间为2023年—2027年。
五、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4.24修订,2015.1.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4号,2022年6月5号起施行);
(3)《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44号);
(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5)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浙环发〔2023〕35号)
(二)相关技术标准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5)《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三)相关规划
(1)《磐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浙政函〔2024〕89号);
(2)《磐安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磐政办〔2021〕49号)
(3)《磐安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磐政办〔2024〕32号)
六、区划方法
(一)划分次序
城市规划区内的功能区划分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最后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划分方法
(1)0类标准适用区域:
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2)1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3)2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2)划分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