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涟水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docx
文件大小:37.87 KB
总页数:21 页
更新时间:2025-06-09
总字数:约7.13千字
文档摘要

涟水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我县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及发展规划,制定《涟水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按照简单直观,宜粗不宜细,便于目前管理和兼顾未来发展要求,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科学划定涟水县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涟水县声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二)划分原则。噪声环境功能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统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区划与现状相结合。区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噪声适用区域。在不违背区域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基于城市规划布局调整等客观原因,对个别地带做特殊处理,如大区划分、小区管理等。

3.便于管理、促进噪声治理。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4.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科学划分。既严格遵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又充分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保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一)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

●《涟水县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3-2030)》

●《涟水县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用地局部调整》

●《涟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淮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淮安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1-2015)》声环境部分

(二)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三、区划范围

范围包括:涟水县中心城区范围,西至淮安涟水国际机场、东至102县道及东环路、北至北环路及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南至涟水县域边界,主要包括涟城街道主体部分、朱码街道南部、陈师街道东部、保滩街道北部,总面积为88.40平方千米。

四、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噪声限值

1.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珍稀动植物集中分布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①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环境噪声限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4-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

表4-1?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备注:(1)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2)表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