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2人)模拟试卷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下列不属于“四书”的是()。
A.《大学》
B.《尚书》
C.《论语》
D.《中庸》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文学常识中“四书”的相关内容。“四书”是《论语》《孟子》《大学》《中庸》的合称,是儒家的经典书籍。《大学》为“四书”之一,它相传为孔子弟子曾参所作,是一篇论述儒家修身治国平天下思想的散文。《尚书》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历史文献汇编,被尊为“政书之祖,史书之源”,它不属于“四书”的范畴。《论语》是“四书”之一,由孔子弟子及再传弟子编写而成,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中庸》同样是“四书”之一,一般认为它出于孔子的孙子子思之手,它强调“中庸”之道,把“中庸”看成是一个最高的道德标准。综上,不属于“四书”的是《尚书》。
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D.年龄必须达到18周岁以上
【答案】:D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行为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与外部表示相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性。然而,并非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要求行为人年龄必须达到18周岁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年龄达到18周岁以上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3、李某现年七十四周岁,妻子已去世,且患有老年痴呆症,其智力状况如同三岁孩童,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在此情况下,李某的子女就担任李某监护人一事产生了争议。下列表述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是()。
A.李某的子女对李某不具有法定监护资格,但对李某有赡养义务
B.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指定前应征得被指定方的同意
C.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无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D.李某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答案】:D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特别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指定的相关内容。解题的关键在于明确法定监护资格、赡养义务以及不同主体指定监护人的权限。关于法定监护资格,根据民法典,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本题中李某患老年痴呆症,智力状况形同三岁小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女对李某具有法定监护资格,同时对李某有赡养义务。在监护人指定方面,民法典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因此,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指定时无需征得被指定方的同意;李某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同样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所以正确答案是李某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4、交往是人类特有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它指的是()
A.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变换活动
B.历史主体与历史客体的相互作用形式
C.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依赖形式
D.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交往的总和
【答案】:D
【解析】交往是人类特有的活动方式,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其涵盖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多方面交往,并非人与自然界物质变换、历史主客体作用或社会与自然相互依赖,所以选该项。
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下列违法行为中会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是()。
A.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首次被处罚的
B.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
C.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