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担保书之担保合同上诉状.docx
文件大小:3.22 MB
总页数:6 页
更新时间:2025-06-10
总字数:约1.76千字
文档摘要

担保合同上诉状

【篇一:担保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2号《保证合同》,其他担保人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一同时与被告二还签订了2012年小企质字第59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供质押的保证金实际系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该笔保证金应予返还。

2014年2月26日,2012年成字第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到期,原告将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4年2月27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声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被告一的担保责任解除。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依照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返还原告,据原告了解,因被告一经营情况发生改变,被告二擅自将应返还原告的保证金予以扣划,违反了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利。

原告广东洋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二:民事上诉状(抵押)律师拟定版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海县xxxxxxxxxxxxxxxxx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海县xxxxxxxx合作社,住所地:福海县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理事长。

第三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海县xxxxxxxxxxxxxxxx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xxx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xx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中认定上诉人为第三人(原审被告)xxx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贷款到期之日起2年,上诉人等7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诉人收到判决书后,经认真阅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

上诉人:段xx

201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