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系列教材徐孟洲谭立著徐孟洲制作金融法(第四版)
互联网金融法15第十五章互联网金融法概论
第二节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经营法第三节P2P网络借贷经营法第四节股权众筹经营法第五节其他互联网金融经营法第六节金互联网金融管理法目录第一节互联网金融与法
第一节互联网金融与法互联网金融及其业务形态互联网金融法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互联网金融法的主体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和金融信息中介的金融活动。2、业务形态三种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网络众筹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一、互联网金融及其业务形态
二、互联网金融法的概念从实质上看:互联网金融法是调整互联网金融关系和互联网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或法律规范总和从形式上看:互联网金融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互联网金融关系和互联网金融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本书认为,形式上的互联网金融法是根据一部法律文件的主要或多数或许多规范来确定其性质和归类的,一部法律文件一般确定为属于一个法律部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同时属于两个或多个法律部门。
三、互联网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互联网金融关系:是指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之间或者其相互之间的金融关系。互联网金融管理关系:是指管理互联网金融的政府机关或其他组织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规划、组织、监督、协调和控制所形成的金融管理关系,可进一步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关系互联网金融调控关系
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又称从业机构,是指具有互联网金融业务资格,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并接受国家金融监管调控机关管理的经济主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以满足生活或投资需要,处于弱势地位的经济主体互联网金融管理者在互联网金融管理关系中承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和调控职能的政府机构及授权行使部分监管职能的行业组织,根据其职能的不同,可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者和互联网金融调控者三、互联网金融法主体
第二节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经营法第三方支付属于互联网支付的主要形式。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含义和特点第三方支付的含义: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根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规定,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具有四个特点:一是电子支付;二是网络支付;三是互联网支付;四是第三方支付。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与资格取得2.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质取得非金融机构需要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应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并向其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才能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1.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第三方支付机构,简称支付机构,其性质还存在争议。本书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虽然从事代收、代付、返现、查询、备付金保管等部分银行业务,由于其不具有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根本属性,性质上不属于银行;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货币支付中介服务无疑具有金融属性,并且要取得支付牌照,其性质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
三、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的支付法律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金融监管法律关系平台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支付服务法律关系资金转移服务合同关系资金保管合同关系信用担保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构成一个支付体系,涉及三类主体之间的五种法律关系。
添加标题0102030405经营范围交易指令与信息管理备付金管理与风险准备金度客户管理与权益保护一般经营规则四、第三方支付的经营规则
第四节P2P网络借贷经营法P2P网络借贷概述P2P网络借贷的主体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关系P2P网络借贷的经营规则
132网络平台性直接融资性交易中介性一、P2P网络借贷概述含义:网络借贷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包括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P2P网络借贷,又称个体网络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直接借贷4综合服务性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P2P网络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借款人、出借人和P2P网络借贷平台,此外还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和资金存管银行。其中,与其他四种主体均有密切联系、处于关键地位的是P2P网络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个交易场所,具有主体地位的应当是平台的产权主体或管理人,即P2P网络借贷平台机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