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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担保人不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被判免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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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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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被判免责

作者:谢照艳??发布时间:2013-08-1417:20:14

【案例索引】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0503号

【案情】

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住所地:西乡县城关镇上渡街。

代表人刘光泽,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尚军,男,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冀东,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黄锦,女,生于1967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关镇前锋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李长发,男,生于1968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关镇前锋村二组,系黄锦丈夫。

被告王吉军,男,生于1970年8月30日,汉族,西乡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西乡县城关镇河滨路中段。

被告李长胜,男,生于1971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关镇前锋村二组。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新建;审判员杨世秀、谢照艳。

审结时间:2013年7月29日

2009年2月22日,被告黄锦以经商需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年,月利率9.3‰,由被告王吉军、李长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黄锦的丈夫李长发代黄锦在合同和借据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发放贷款时,虽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资金流动,实际采用了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即用该借款扣收了被告黄锦的丈夫李长发2006年12月24日在原告处的借款本息,实际未向被告黄锦发放现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黄锦只将利息清结至2009年6月21日,对借款本金170000元及200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向原告清偿。原告催收未果,故诉来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证明了被告黄锦在原告处借款170000元的事实;2、原告提交的保证担保承诺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证明了被告黄锦在原告处借款170000元由被告王吉军、李长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3、原告及被告黄锦的当庭陈述,证明了原告在发放借款时扣收了被告黄锦的丈夫李长发2006年12月24日在原告处的借款本息,没有依约向黄锦发放贷款,该笔贷款属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4、原告提交的利息计算清单,证明了截止2013年4月2日该笔借款欠息81774.86元的事实。

【审判】

借新还旧无疑是银行注射给债务人的一剂强心针,银行也有望通过借新还旧转化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使贷款能顺利回笼。在金融实践中,它由一个无效的地位逐步走向合法有效的地位,被视为原合同的更新。对于银行来说,再一次的放贷,将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银行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去化解。依法完善借新还旧中设立担保的手续,把好借新还旧中贷款对象的准入关口,面对保证人变更的情况以及抵押的再设定,认真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保银行的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