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信人寿[2012]意外伤害保险第017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
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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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第二条投保范围第十五条保险金给付
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四条责任免除第十七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八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第六条保险期间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二十条资料保存与提供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二十一条年龄错误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二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一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二条受益人第二十五条释义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
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GDPA。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16周岁(见释义)至64周岁之间、现时在岗(见释义)的
全职正式员工(见释义),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12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
日。
二、被保险人所在团体(见释义)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其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必须75%以上投保,
且符合投保条件的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的人数不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驾驶、乘坐非商业运营的乘用车(见释义)发生交通事故
(见释义)而导致意外伤害(见释义),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
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给付
《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2年12月备案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
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一项以上时,则本公司对各项残疾均给付意外残
疾保险金,但累积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若残
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相同的,则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的,则给付较
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
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残疾,
视同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