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导则
(试行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总则
1.0.1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特
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既有民用建筑消防改造(含工业厂房和仓库改造为民用建
筑功能的改造)的消防设计和审查。本导则不适用于村民自建住宅、临时性建筑、
历史文物建筑、工业厂房和仓库的改造以及房屋建筑的扩建。
1.0.3改变既有建筑主体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规划主管部门
的审批。
1.0.4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
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
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与救援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提升原
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1.0.5除本导则规定可适用原设计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审查均应执行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6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导则不能解决的建筑改造工程,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
专项研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2基本规定
2.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2.1.1既有建筑的改造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建筑内、外部装修
三类。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分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和建筑功能未发生改
变两种情况。
2.1.2下列情况可认定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
1既有建筑改造前后建筑使用功能完全一致;
2在办公楼、科研楼、宿舍、公寓等增设对内的公共生活与服务空间;
3不改变防火分区面积、耐火等级、公共疏散通道布置、人员密度等标准
的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或互换。即商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
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经营(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2.1.3除本导则2.1.2条规定内容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认定该工程建筑功能发
生改变。
2.2通用要求
2.2.1因功能变化提高了建筑防火分类等级的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整
体改造。
2.2.2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适用下列原有标准,同时应采取加
强措施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1既有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
2既有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净宽度、消防电梯停靠
楼层;
3建筑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按本导则第5.3.4条第1款执行;
4消防水池、水泵房位置。
2.2.3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应执
行现行标准。
2.2.4建筑局部改造与非改造部分应采取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不得影响非改
造部分的消防安全性能。
2.2.5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区、疏
散距离、所用材料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改造内容可适用原
有标准。
2.2.6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下列内容见本导则的相关章节,其
他内容执行现行标准:
1固定窗;
2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
3防烟系统、排烟系统;
4消防联动控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2.2.7建筑外立面装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不
应影响已有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2.3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2.3.1既有建筑改造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应依据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和本导则,组织设计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形成综合评估报
告(详见附录B),与施工图一并提施工图审查机构。可行性评估,应包括以下
内容:
2
1改造前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2改造所涉及新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执行现行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难度;
3拟采取改造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