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污染的概念;;
一、损害身体健康;1、对人的危害:如日本水俣病。
汞引起的胎儿性水俣病患者;水俣病肢端感觉麻木(左)和中心性视野缩小(右);胎儿性水俣病发笑症(3岁开始)
;水污染背景下的—人性的缺失;
二、影响水体的有效利用;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无锡停水;太湖蓝藻暴发;
三、破坏生态环境;国家环保总局对吉林石化分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黄河水污染事故;塞上明珠——乌梁素海;塞上明珠——乌梁素海;乌梁素海的排污口;受污染后的乌梁素海;受污染后的乌梁素海;受污染后的乌梁素海;受污染后的乌梁素海;受污染后的黄河;2004年6月26日,由于乌梁素海总排干排入黄河的水污染超标严重,对黄河造成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污染事故。这就是当时从乌拉特前旗流进包头的黄河水,红的、黑的、黄的,河面上漂着死鱼,而更多的死鱼则被冲到了岸上,这次黄河水污染事故使80%黄河野生鱼类死亡,虾类基本全部死亡。大量鱼虾的死亡固然令人痛心,包头200万市民停水7天。
直接经济损失一亿三千九百元。
;2005年7月29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包头市供水总公司诉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由被告塞外星公司、美利北辰公司、临海化工公司及总排干管理局连带赔偿原告包头市供水总公司污染损失288.75万元。;概述;长江水利委员会
黄河水利委员会
淮河水利委员会?
海河水利委员会
珠江水利委员会
松辽水利委员会
太湖流域管理局;
一、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制度;一、水污染防治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水污染防治的标准;流域水体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四、排污许可和收费制度;六、环境监测;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八、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九、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分区: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划定主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二、水污染具体防治措施;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城镇水污染防治;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