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山东济南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招聘65人笔试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甲某蓄意准备窃取银行客户密码,于夜间在家中通过互联网将客户账户中的十万元转至自己账户,其妻子发现后竭力劝阻,甲某幡然悔悟,又将十万元转回客户账户。甲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以及不构成犯罪的概念来判断甲某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在本题中,甲某已经精心准备并利用互联网将客户账上的十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此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满足了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已经既遂。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而甲某是在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后,才在其妻劝阻下将十万元转回客户账户,并非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以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甲某已经成功将客户的十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并非未得逞,因此不属于犯罪未遂。甲某精心准备并实施了窃取银行客户密码、转移客户账户资金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犯罪,并非不构成犯罪。综上,甲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2、贾某利用微信公众号“城市通”散布谣言,宣称某农贸市场流入一批猪瘟肉,导致全县农贸市场肉制品严重滞销。贾某的行为构成()。
A.危害公共安全罪
B.扰乱市场秩序罪
C.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D.虚假广告罪
【答案】:C
【解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以实施危险方法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贾某散布谣言致使全县农贸市场肉制品严重滞销这一行为,并未直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猪瘟肉并不属于恐怖信息的范畴,所以该行为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贾某并非通过广告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所以不构成虚假广告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贾某通过微信公众号散布谣言,导致全县农贸市场肉制品严重滞销,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营和销售秩序,其行为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
3、网络尤其是微博等传播渠道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很多信息省去了求证环节就被______发布了出去,为流言的传播提供了便利。但是这些方便快捷的传播渠道,也可以为传播权威信息所用,公开透明的传播渠道本身也有______功能,也可以大大缩减流言的生命期。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直接自净
B.随意反省
C.广泛修正
D.轻松过滤
【答案】:A
【解析】第一空,因为省去了求证环节,所以可选择“直接”或“随意”。第二空,“反省”指检查自己的思想行为并找出其中错误。“公开透明的传播渠道”是通过发布真实信息来消除流言,这类似于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物毒性的物理、化学过程,所以选择“自净”更合适。
4、权利和利益在法律层面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权利指的是法律所认可并加以保护的()。
A.目的
B.利益
C.手段
D.形式
【答案】:B
【解析】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语境下紧密相连,权利本质上是法律对特定内容的承认与保护。法律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体的正当利益,当某种利益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时,它就以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从目的角度看,权利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不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目的;手段是达成目的的方法,权利本身并非实现某种抽象目标的手段;形式是事物存在的外在表现,权利也并非单纯的外在形式。所以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应是利益。
5、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法律规定由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以下选项中哪一项不是法定的顺序监护人?()
A.祖父母
B.外祖父母
C.哥哥
D.叔叔
【答案】: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都属于法定的顺序监护人,而叔叔并不在法定的顺序监护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