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光伏电站发电收入损失补偿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承受书面形式。
其次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光伏电站的全部者、使用者、治理者、投资者及其他对光伏电站有保险利益的参与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列明地址范围内的光伏电站的发电收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光伏电站所在场址区的太阳辐射低于预期,导致发电量缺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发电收入低于保险单载明的预期发电收入时,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商定担当赔偿责任,且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电收入损失。
第五条太阳辐射量数据来源机构可以是气象部门、美国国家航天航空局(NASA)或第三方机构,由双方事先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假设保险期间内太阳辐射量数据来源机构停顿公布投保场址数据,则由双方协商更换为有效的数据来源机构并书面确认,如无有效数据来源机构替换,则按日比例退还税后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六条以下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惧活动;(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二)被保险电站本身设备质量缘由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的损失;(四)因电网调度造成的损失;
(五)应由第三方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保险金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据投保场址的太阳辐射量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赔付触发点电量数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准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商定,认为被保险人供给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给。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恳求后,应当准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供给的索赔材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并照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治理,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开或削减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的商定准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商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其次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
其次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存向该责任方恳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恳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供给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状况。
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恳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书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供给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其次十三条当依据本保险单载明的计算公式得出的太阳辐射发电量小于保险单载明的赔付触发点电量数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等于以下数值的较小值:
(1)触发点电量数值减去太阳辐射发电量,乘以保险单载明的电费单价;(2)预期发电量减去实际上网电量,乘以保险单载明的电费单价;
(3)本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假设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全部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