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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年黑山县教育局所属学校赴高校(辽宁师范大学及以上层次)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完整答案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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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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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2025年黑山县教育局所属学校赴高校(辽宁师范大学及以上层次)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监护是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以保护和管理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下列关于监护人职责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B.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

C.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D.承担被监护人毁坏他人财物的刑事法律责任

【答案】:D

【解析】监护是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以保护和管理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监护人职责通常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以此保障被监护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参与必要的民事交往;同时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这是监护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当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基于监护关系而产生的法定责任,旨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然而,毁坏他人财物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并非刑事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刑事法律责任。只有当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才会涉及刑事法律责任,且通常是由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而不是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毁坏他人财物的刑事法律责任。所以该题表述不正确的内容符合任务要求。

2、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出资100万元为乙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乙名下,甲的父母未出资,该房屋()。

A.甲乙共同共有

B.甲乙按份共有

C.所有权属于乙

D.所有权属于甲

【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题中,乙的父母出资100万元为乙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乙名下,应当视为乙的父母对乙的赠与,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乙。所以该房屋不是甲乙共同共有,也不是甲乙按份共有,更不属于甲。

3、某区政府为鼓励区属酒厂多创税利,区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若酒厂完成年度税收5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可发放总额100万元的奖金。该合同属于()。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解析】判断该合同的性质,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本题中,区政府与区属酒厂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与酒厂签订该合同是基于行政管理目的,旨在鼓励酒厂多创税利,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并非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该合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4、在我国,以下哪一项不是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A.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C.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D.年满18周岁

【答案】:A

【解析】在我国,享有选举权需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非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所以不是享有选举权基本条件的是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组织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技能技巧、()、应知应会知识。

A.态度

B.交往能力

C.心理素质

D.沟通协调能力

【答案】:A

【解析】组织人员培训内容通常涵盖技能技巧、态度、应知应会知识。态度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工作成果有重要作用,故此处应填态度。

6、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有两个基本观点,其中一个是都主张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另一个是都主张()。

A.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B.认识是一个辩证发展过程

C.人能够认识客观世界

D.真理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答案】:C

【解析】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两个基本观点,一个是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另一个是都主张人能够认识客观世界。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可知论,认为客观世界是可以被人类认识的,承认思维和存在具有同一性。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强调的是实践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并不是与“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并列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基本观点;认识是一个辩证发展过程,主要阐述的是认识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并非并列的基本观点;真理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是关于真理的属性,也不是并列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