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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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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2 页
更新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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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出资

第三章合作人加人合作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合作人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作人收益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六章合作人离职及退休期间权利义务

第七章合作人退伙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合作人除名

第九章合作人权利、义务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合作人会议

第十一章实施委员会

第十二章合作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合作争议处理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

合作人协议

依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及其她相关要求,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作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全部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合作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实施合作行为规范。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1一级合作人是指认可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作人对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受对应管理权和对应财产全部权,并负担对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立案律师。除本协议尤其点明“创始合作人”外,一级合作人概念均含创始合作人。

1.2二级合作人是指认可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作人对应出资,对事务所享受对应管理权和对应财产全部权并负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立案律师。

1.3三级合作人是指认可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作人对应出资,对事务所享受对应管理权和对应财产全部权并负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立案律师。

1.4合作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作人组成,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权力机构。

1.5实施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由事务所主任、实施主任及各委员组成,在合作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合作人会议之实施机构。

1.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一级合作人。

1.7实施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全方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一级合作人。

1.8实施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管理等事项一级合作人。

1.9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通常多数”系指超出二分之一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出资

第二条事务所初始出资为万元人民币,由创始合作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并于年月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创始合作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实,作为创始合作人权益凭证。

第三条新加入一级合作人,其出资份额由创始合作人一致决定之。新加入一级合作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实,作为一级合作人权益凭证。

第四条新加入二级合作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作人(含创始合作人)、绝对多数经过。新加入二级合作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实,作为二级合作人权益凭证。

第五条新加人三级合作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作人(含创始合作人)、二级合作人绝对多数经过。新加人三级合作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实,作为三级合作人权益凭证。

第三章合作人加入合作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合作人加人合作条件为:

6.1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

6.2含有较强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

6.3含有较强创收能力,并有能够负担对应成本能力;

6.4含有良好合作精神和执业道德;

6.5含有很好身体素质;

6.6无不良统计;

6.7承诺接收本协议和事务所其她规章内容和约束;

6.8如有特殊专长、能力和成就者,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第七条合作人加人合作程序为:

7.1有最少两名一级合作人推荐;

7.2向合作人会议提交书面申请汇报;

7.3由合作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绝对多数经过;

7.4按要求和要求足额缴付出资;

7.5报主管部门立案;

7.6在合作人协议及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四章合作人权利义务

第八条一级合作人享受以下权利:

8.1对事务所还未分配现金收人,按事务所《分配规则》及其她相关要求享受对应全部权;

8.2有在合作人会议上表决权;

8.3有对事务所主任、实施主任、实施委员会委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4有对事务所重大事宜提出召开临时或尤其合作人会议提议权;

8.5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