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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财产损失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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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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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财产损失与非法占有目的的五种关系

诈骗犯罪作为财产型犯罪,财产是否损失决定了有罪和无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财产受到损失不等于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造成的财产受到损失才属于诈骗罪中财产受到损失,可见,有无财产损失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但对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1)财产实际没有受到损失的情形

根据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五条,以数额巨大为诈骗目的的,应当定罪处罚,这里实际上就没有财产受到损失。如张三骗李四十万元,没交付财物前被李四当场识破,张三构成诈骗罪未遂;张三骗李四九万元,没交付财物前被李四当场识破,张三不构成犯罪。

还有一种情形,财物已经交付,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一般也认定为诈骗未遂,如张三骗李四十万元,李四当场交付十万元,事后李四发现,向张三索回财物,张三把财物予以退还。当然这个案例属于既遂和未遂虽存在争议,理论上讲已经完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既遂,但从调整社会秩序和平衡的角度,显然认定诈骗罪未遂更为符合法律精神。

(2)财产损失的模糊地带

如政府补贴类案件中,这类情形较为明显。例如:某政府为了防止荒地,鼓励农民种地,对耕种50亩以上的农户予以补贴,张三不符合条件,于是联合多家以一人的名义申报。本案中,认定张三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点不在申请资格上的弄虚作假,而是看政府补贴的目的,张三虽然个人不符合50亩的标准,但只要张三实际耕种了50亩地,政府补贴目的已经达到,财产实际没有受到损失。

(3)目标没有达到不等于财产受到损失

司法实践中,容易把目标没有达到与诈骗罪中财产受到损失相混淆。如大地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训公司,李四是一名自学考试的考生,大地公司在宣传称考生能顺利毕业,李四没有按期拿到毕业证,李四以培训机构存在欺骗行为控告大地公司诈骗。本案中李四存在财产损失,但这里财产受到损失实际上是目标没有达到的损失,与诈骗罪中的财产受到损失是两个法律关系。

(4)财物损失的原因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人的主观心理,看不见摸不着,往往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上难以入手,俗话讲“解铃还须系铃人”,意思就是说如果把财产受到损失比作是系铃人,那么财产受到损失背后的原因则好比是解铃人,只有找到财产受到损失背后的原因才能判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般来说如果把骗取的财物用于生产经营,其内心想法一般是临时占用而非长期占有;如果是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者赌博等非法活动,则一般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归还不能,则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5)诈骗罪的财产受到损失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造成的损失

有财产损失当然不能等于诈骗罪的财产损失,诈骗罪的财产损失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造成的损失,道理很简单,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正常的市场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有的是个人肆意挥霍造成的财产受到的损失。

例如:张三以买房为名借李四50万元,到期不能归还,事后查明李四用于买高档小轿车,这里张三就可能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李四的财产损失是基于张三的肆意挥霍造成的。假如张三把借入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很难认定张三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理由是张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是对资金的一种积极支配活动,其出发点并非是追求非法占有,反之,假如张三公司本来就难以存续,50万也只是杯水车薪,那么这种情形下,张三实际上至李四财产于不顾,属于一种放任和赌徒的心态,这种情形下显然认定张三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