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协议通信行业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参与WTO相关规则框架下的通信行业各参与方,涵盖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包括语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传真、私人线路租赁(包括供转售用的公共线路)、固定和移动卫星系统等各类通信业务形式。
二、市场准入
1.各成员方承诺
-允许其他成员方的通信服务提供商以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本国市场,包括设立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形式,但需符合本国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股权比例限制等要求。
-给予其他成员方通信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在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不得对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置低于本国同类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标准。
-保证通信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及时公布有关通信行业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措施,包括许可程序、技术标准等信息。
2.限制与豁免
-在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合理情况下,成员方有权对市场准入进行必要限制,但此类限制措施应在WTO规则允许范围内,并以非歧视方式实施。
-成员方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在特定通信业务领域申请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豁免,但需提前向WTO相关机构报备并说明理由。
三、国内规制
1.合理、客观与公正原则
成员方应确保其制定和实施的通信行业国内规制措施是合理、客观且公正的,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这些措施应基于透明的程序和科学的评估标准。
2.互联互通要求
-主导通信服务提供商有义务与其他新进入市场的服务提供商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包括提供合理的互联接入条件、互联费用结算标准等。互联费用应基于成本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成员方应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保障互联互通的顺利实施,及时处理因互联互通产生的争议。
四、技术法规与标准
1.国际标准采用
成员方鼓励在通信行业采用国际通行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促进全球通信市场的一体化和兼容性。在制定本国技术法规和标准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国际标准组织的建议和成果。
2.合格评定程序
成员方应确保其通信产品和服务的合格评定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相关规定,保证评定程序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因不合理的评定程序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五、争端解决
1.协商解决
当成员方之间就本协议在通信行业的实施产生争端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协商应在接到争端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开始。
2.WTO争端解决机制
若协商未能解决争端,争端任何一方有权将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将按照WTO相关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审理,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议,争端各方应接受并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