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应该真实、完
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为: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
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
终了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
后四个月内对外提供。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占有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
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
说明有关事项。
4、企业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方提供
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
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
的财务会计报告。
5、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
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
并对外提供。
6、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
公正手续。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填后报。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
财务会计报告也属于企业重要的会计档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
善保管,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
为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六,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
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例1-20](单项选择题)我国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
()
A、总会计师B\单位负责人C、会计机构负责人D、单位
领导人
[解析]B.根据我国《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
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
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
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
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
构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
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
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
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
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
和抽换。
5、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
纸质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
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
天算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
括文字分析)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应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