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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总则
1.0.1为依法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指导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已公布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编制工作。
1.0.3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应坚持“科学编制、完整规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护优先、统筹协调、改善民生、合理利用”等原则。
1.0.4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历史建筑公布一年内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1.0.5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工作分为成果编制阶段、审批阶段和成果公布阶段,图则编制过程中应注重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
1成果编制阶段
资料收集:收集历史建筑公布文件、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大地2000坐标系地形图,以及相关规划和文史资料。
现场调查:市、县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部门协助编制单位开展现场调查、走访。鼓励结合倾斜摄影、点云测绘、CIM建模等方法,全面记录历史建筑的特征及现状问题,同时开展居民访谈,与历史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充分沟通,了解保护与管理的状况、实际需求及相关建议。
前期研究:结合资料梳理和现场调查情况,研究历史建筑的价值特色、保护要素、活化利用路径等内容,评估反馈挂牌、测绘、建档等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历史建筑主管部门优化完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
图则编制:汇总历史建筑现状基础信息,划定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明确价值要素,制定保护及活化利用措施。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要充分征求地方专家和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在研究吸纳各类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成果。
2成果审批阶段
专家审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成果进行审查。
批前公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草案应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天。
政府审批:经专家审查和批前公示后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成果,上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成果公布阶段
保护图则组织编制单位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图则,并将图则中相关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2术语
2.0.1历史建筑Historicbuilding
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2.0.2建筑本体Buildingontology
指建筑的本身,是承载历史建筑价值的物质实体,包括墙、屋盖、楼盖、梁、柱、门窗、支撑、基础等,具体以公布的历史建筑实体为准。
2.0.3保护范围Protectedscope
指为保护历史建筑的安全、环境、历史价值及风貌,对历史建筑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保护和控制的区域。
2.0.4构筑物Structure
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如围墙、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烟囱、碑、牌坊等。
2.0.5价值要素Valueelements
在保护范围内,集中体现历史建筑价值和特色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要立面、平面布局、特色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以及历史环境要素等方面。体现人文情感的价值要素,如融入建筑的民风民俗、营建智慧等。
2.0.6主要立面Elevation
历史建筑价值高度集中,对整体风貌有决定性影响的立面。
2.0.7平面布局Layout
建筑空间表现在总平面或各层平面的组织形式。
2.0.8主体结构Mainstructure
基于地基基础,承担和传递建筑荷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相关构件联系而成的系统。
2.0.9典型测绘Typicalmeasuredsurvey
对最能反映历史建筑特定的形式、构造、工艺特征及风格的典型构件进行的测量。测绘成果可应用于历史建筑数字档案建立和管理,日常修缮维护、合理活化利用等方面。
3保护范围划定
3.0.1根据历史建筑自身特征与实际保护管理需要划定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
3.0.2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历史建筑,除特定原因外,不再单独划定保护范围,统筹纳入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
3.0.3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外的历史建筑,需单独划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