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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北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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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9 页
更新时间:2025-06-11
总字数:约4.01万字
文档摘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工作,推

动构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比例协调、安全可靠的城市防护

体系,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

结合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

规划、设计、审批等工作,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按

本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民

用建筑范围详见附件1;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

构筑物及其他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详见

附件2。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应结合民用建筑性质合理

确定。其中,已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获批准的,防空地下

室战时功能按其规定执行;其他按本技术要求执行,防空地下

室战时功能配置表详见附件3。

围绕完善人防工程体系布局,经认真研究论证,各市可调

整优化本地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要求。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应根据威胁环境、战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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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和有关标准综合确定,甲、乙类人防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要求

详见附件4。

第六条应结合城市规划、人口分布等确定防空地下室位

置,做到布局合理。各类防空地下室服务半径详见附件5,规

划布局原则详见附件6。

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相对集中集约建设防空地下室,二

等人员掩蔽工程的掩蔽效率(掩蔽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值)不

宜低于0.6。

第八条鼓励各类防空地下室之间、防空地下室与其他人

防工程、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空间,通过普通地下工程、人

防通道等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通、四通

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网络。

同一地块内的防空地下室应相互连通,同一开发主体的不

同地块间尽可能连通,不同开发主体的地块间宜相互连通,鼓

励地下轨道交通、干(支)道与周边防空地下室实现连通,暂

不具备连通条件的,应预留连通口。

第九条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兼顾人防需要建设。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部分,综合管廊(干线、支线),地下道路、

隧道、过街道等的建设应全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其他独

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工程(不含单建人防工程),地下总建筑面积

大于6000平方米时,应按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0%落实兼顾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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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第十条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防护类别按本技术

要求第五条执行,战时功能和防护级别配置要求详见附件7。

第十一条本技术要求由省国动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技术要求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实

际情况适时修订;《河北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同时废止。

附件: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3.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

4.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配置表

5.各类防空地下室服务半径

6.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原则

7.兼顾人防需要地下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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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类别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建

住宅、公寓、别墅等;

居住宿舍类集体宿舍、学生宿舍、学生公寓、专家公寓、职工

建筑建筑宿舍等;

民政建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老人院、医养建筑、老

筑年公寓等;

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楼、图书馆、试验室、

教育类

体育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档案馆等;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