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协议
建设单位(甲方)
运输企业(乙方):
施工总承包单位(丙方):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要求,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承运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渣土处理核准文书证号:
核准部门:
建筑渣土暂定总量:吨,其中:陆运吨,水运吨。
渣土处理终点:陆运,水运。
承运车辆:部,具体车牌号、型号及载重量见协议附件。
车辆运输路线:
至:处理;
协议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总承运天数天。
承运里程:本工程建筑渣土运输处理,经工程所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定,运往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指定
渣土消纳场所处理。其平均运输单程为公里。
第二条协议价款
1、运输单价(依据工程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公布运输单价)为¥元/吨.公里;短驳单价为¥元/吨.公里;船运单价为¥元/吨.公里。运输费暂定总价¥元。
2、消纳处理费单价(依据消纳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公布单价)为¥元/吨。消纳处理费暂定总价为¥元。
3、协议总价为¥元。
(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付款方法
甲方将建筑渣土承运处理总款按20%、30%、40%、10%付款百分比,实施分期足额支付: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总价20%,计¥元,支付给乙方。
2、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建筑渣土承运处理总量50%时,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建筑渣土运输和消纳处理费用累计¥元(占协议总价30%),支付给乙方。
3、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建筑渣土承运处理总量90%时,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建筑渣土运输和消纳处理费用累计¥元(占协议总价40%),支付给乙方。
4、乙方全部完成本协议约定建筑渣土承运处理工作量时,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总价10%余款,累计¥元,全额支付给乙方。
5、其她约定:
第四条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上海市工程渣土处理管理要求,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域(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渣土处理行政许可,申报建筑渣土排放计划,并经同意取得处理证。
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建筑渣土运输和消纳处理费价格、付款方法,依据承运、处理进度以及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定文件,按协议约定将建筑渣土承运、处理款项立刻支付给乙方。
3、甲方应该根据要求制订建筑渣土排放计划,明确渣土排放量和出土时间安排,并分别按时递交乙方。
4、甲方应该提供乙方规范作业所必需水、电,以及硬质场地和道路等条件。
5、甲方应该与乙方共同确定建筑渣土承运消纳处理实际数量,立刻统计建筑渣土运输量,立刻确定由乙方或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供承运和消纳处理量,立刻填写相关统计、结算单据。
6、甲方应该认真实施施工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保洁、装载渣土不超运输车辆箱体上沿口、阻止密闭盖破损运输车辆装载渣土、给予驶出工地时运输车辆车身冲洗等各项要求。
7、甲方对乙方在承运建筑渣土过程中,若乙方使用密闭盖破损运输车辆、或超载装或驾驶员逃避冲洗驶出工地等行为,应该向乙方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