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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农村生产经营场所防火措施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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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6-11
总字数:约6.91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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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产经营场所防火措施要求

1一般规定

1.1生产经营场所宜独立设置,与住宅建筑合建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与生活区

域分隔。

1.2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宜为一、二级耐火等级。

1.3生产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1.4生产经营场所集中(自然村内场所不少于100家)的区域,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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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超

过150m。

1.5消防水池可与生产水池合用,但合建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1.6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应保证完好有

效,并定期维护。

1.7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油、电、气、可燃液体应符合下述规定,并做好火灾危险源

控制措施。

2畜牧养殖场所

2.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畜(禽)舍承重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承重柱燃烧性能

等级不应低于B1级,其他建筑构件及围护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

2.2保温箱、漏粪板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风袋、风板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

低于B2级。

2.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内独立设置的仓库、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沼气房建筑构件燃

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与其他建筑毗邻或合建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防火隔墙进行分隔,设备用房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筑构件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级。

2.5畜(禽)舍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60m。

2.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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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畜(禽)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占地面积小于3000m且

舍内有电热电暖设备或高温热源的畜(禽)舍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箱应

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

2.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畜(禽)舍及配套的配电房、发电机房、仓库、办公室等场所

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3生产加工场所

3.1甲、乙类生产加工作坊不应与住宅建筑合建。

3.2丙类生产加工作坊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确需与住宅建筑合建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住宅区域分隔,隔墙上开

设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并应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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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丙类生产加工作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占地面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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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1500m且与住宅建筑合建的丙类生产加工作坊宜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4生产加工车间应根据场所火灾危险性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

的规定。

3.5生产加工车间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存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

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杂物。

3.6生产加工车间内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应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

工作结束时应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电源。

4仓储场所

4.1粮食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

规定。临时储粮场所应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其他露天

或半露天可燃物堆场总储量达到GB50016中规定的一个堆场的总储量相应要求时,防

火间距等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4.2蔬菜、粮食、肉食冷藏仓库的防火设计应满足GB50072的有关规定。

4.3粮食、饲料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仓库内时,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

独立的安全出口,连通部位开设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粮食、饲料仓库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等设备用房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

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设备用房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4.5临时储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