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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智慧住房建设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信息化开发项目采购需求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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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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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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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住房建设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信息化开发项目采购需求书

第一章项目概况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要求“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可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示范城市可以自主确定资金使用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明确要求试点城市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全域全量的房屋基础数据库和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数据库,搭建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住房租赁相关企业数据互联等方式,实现与相关部门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联网、共享租赁服务信息。

《关于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司局函房〔2020〕82号)明确“相关城市政府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应注重把握以下方面:一是按标准建立统一的房屋数据库和从业主体数据库。二是构建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市场管理体系,将房源和从业主体纳入平台监管。三是推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其他房产管理平台的融合,与人口、教育等相关部门管理平台的对接,逐步搭建统一的数字化房产平台。四是将中央财政资金奖补项目纳入平台管理,在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运营管理等环节实施全流程动态监管。”,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局)。

2020年,我市被国家确定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号)提出,为促进我市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工作顺利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运营平台管理,量化考核指标,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效能,需建立全市域房屋建筑基础数据和建设租赁信息平台,改善租赁住房消费环境,加快形成租购并举的格局。近些年,我市住建领域信息化持续快速发展,在推动“放管服”改革、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住房体系建设,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建成了政务服务、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43个。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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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系统由于建设日期跨度大,缺乏一体化顶层设计,系统间关联性差,数据分散,标准不一,信息共享难度大,且缺乏空间可视化的图形信息支撑,业务协同和监督执法信息化水平也不足,不能满足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需要,不能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系统支撑,不能为我市住建工作提供充分的科学决策依据。因此,需加快建设市智慧住房建设租赁综合服务平台,打通“信息孤岛”、“数据壁垒”,通过与“互联网+”、“CIM+”的深度融合,实现房源筹集、房源交易租赁、建成交付使用后的日常管理全流程带矢量图作业、带矢量图管理,提高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提高住建领域管理和服务效能。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持续规范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租赁住房领域各方主体活力,实现住房租赁行业的精细化、层级化管理,助力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第二章项目依据

2.1.工作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

4.《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

5.《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

7.《关于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司局函房〔2020〕82号);

8.《市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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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8号);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号);

11.《市住房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