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第二批招聘(472人)模拟试卷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工作不是自我价值的唯一来源,老板的肯定也不是成功人生的唯一条件。留点时间和精力给业余爱好,学会欣赏已经取得的成绩,学会放轻松——表现不好不是不努力,而是紧张及焦虑使然。这段文字最有可能是说给哪一类人听的?()
A.对下属要求苛刻的领导
B.为了工作失去自我的人
C.因工作表现好而到处炫耀的人
D.因不求上进而受到批评的员工
【答案】:B
【解析】根据文中“学会放轻松——表现不好不是不努力,而是紧张及焦虑使然”可推测,目标群体是为了工作已经失去自我的一类人。考点:言语理解
2、纵观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工业化进程创造了以往从未有过的物质财富,但同时也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生态破坏,“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发展方式已走到了尽头。这是因为“杀鸡取卵、竭泽而渔”()。
A.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
B.失去的事物质的飞跃时机
C.无视联系的客观性
D.违背了质量互变的规律
【答案】:C
【解析】这道题主要考查对不同哲学原理在发展方式中的体现的理解。“杀鸡取卵,竭泽而渔”这种发展方式只追求眼前的利益,没有考虑到长远的影响,忽视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发展过程中,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我们应该尊重这种联系,实现可持续发展。而“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做法恰恰无视了这种联系的客观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是指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认识和改造世界,“杀鸡取卵,竭泽而渔”这种短视行为并非是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事物质的飞跃时机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的关键节点,“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主要强调的是对事物联系的破坏,而非失去质的飞跃时机。质量互变规律是指事物的发展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问题核心并非违背质量互变规律,而是无视了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综上所述,“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发展方式走到尽头是因为无视联系的客观性。
3、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中,没有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
A.某书城规定“特殊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
B.某商家销售合同中载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C.某网店声明“定制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D.顾客购买50元商品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拒绝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各选项内容逐一进行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特殊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这种规定排除了消费者在一定情况下退换商品的权利,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该内容无效,此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声明,使得商家在合同解释上拥有绝对的主导权,排除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公平解释权,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属于无效声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所以网店声明“定制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拒绝给顾客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综上,答案是“定制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这一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4、()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体现着个人消费品分配领域中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
A.以技术要素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B.按劳分配
C.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D.按要素分配
【答案】:B
【解析】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体现着个人消费品分配领域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