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成立企业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互利标准,经友好协商,同意在共同合作成立有限企业,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条合作各方为: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国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规,同意共同建立和经营有限企业(企业名称为暂定,并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为新企业)。
第三条新企业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条例、法规要求。
新企业法定地址为:(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四条新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
经营宗旨、目标、范围
第五条新企业经营宗旨和目标:
第六条新企业经营范围:
(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五章注册资金、占股百分比、利润分配
第七条新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法及占股百分比:
甲方:以现金人民币万元出资,占股(企业注册资本)百分比为%。
乙方:以现金人民币万元出资,占股(企业注册资本)百分比为%。
丙方:以现金人民币万元出资,占股(企业注册资本)百分比为%。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现金出资,在《企业法》与企业章程要求时间内投入到新企业指定帐户。
第十条甲乙丙三方按所持股权百分比分配企业利润负担责任。
第六章合作各方责任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应按约定出资金额及形式、时间投入认缴出资,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新企业负担责任。(有特殊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出资人享受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统计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
(四)、按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
(五)、按出百分比分取企业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资产;
(六)、按章程要求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她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她股东征求同意,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第十三条三方应遵守新企业章程,保守新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将新企业商业资料泄密给第三方。
第七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新企业设股东会。股东会是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新企业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重大投资、关键资产抵押及转让、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才有效。
第十八条企业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企业和其她股东正当权益决定。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并应该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