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保安服务消防方案
住宅火灾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易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吸取住宅火灾事故教训,引导、规范和加强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住宅火灾危害,保障居民安居乐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是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一、一般要求
1.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坚持自防自救,实施综合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
2.居民委员会应指导、推动本辖区内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多户联防制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活动。居民委员会对住宅共用部位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加强防火检查。
3.住宅建设单位与我司签订前期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各方消防安全的责任和防范服务的内容。
4.住宅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明确消防安全事项,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对业主和使用人依法具有约束力。
5.住宅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6.前期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或明确消防安全内容不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合同或规约规定不明确的,相关责任人承担主要消防安全责任,合同签订各方或规约制定方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7.鼓励、引导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应急照明、自救呼吸器、家用火灾探测器和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等。
二、消防安全责任
1.业主、使用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2)配合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3)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4)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
(2)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3)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4)监督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5)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服务企业申请,按程序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3.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落实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3)组织对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5)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7)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三、服务企业与业主共同的义务
1.服务企业承接住宅时,应对移交的房屋及共用消防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建立消防档案。服务合同终止时,服务企业应将相关资料和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服务企业应在住宅管理办公室、门卫、治安岗亭等场所,集中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火栓扳手、救生绳、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通讯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完好有效。
3.业主、使用人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不应违法改变使用性质。封闭的住宅管理区域内的住宅、架空层、设备层、车库等,不应改变使用性质。
4.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禁止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1)搭建违章建(构)筑,影响消防安全;
(2)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3)占用防火间距;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5)占用、堵塞、封闭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