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检测操作规范》.docx
文件大小:188.17 KB
总页数:22 页
更新时间:2025-06-11
总字数:约1.42万字
文档摘要

Q/LB.□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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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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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FORMTEXTHN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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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TEXT河南省计量协会团体标准

T/FORMTEXTHNJXFORMTEXTXXXX—FORMTEXT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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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TEXT车辆驾驶人员

血液中酒精检测操作规范

FORMTEXTSpecificationsofoperationforTestingofAlcoholintheBloodofVehicleDrivers

FORMDROP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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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DROPDOWN

FORMTEXTXXXX-FORMTEXTXX-FORMTEXTXX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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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TEXT河南省计量协会??发布

STYLEREF标准文件_文件编号T/HNJ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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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REF标准文件_文件编号T/HNJXXXXX—XXXX

目次

TOC\o1-1\h\t标准文件_一级条标题,2,标准文件_附录一级条标题,2,前言 II

1目的 1

2范围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4.1机构 1

4.2人员 1

4.3仪器设备 1

4.4环境条件 1

5委托与受理 1

5.1委托 1

5.2受理 2

6鉴定 2

6.1首次鉴定 2

6.2补充鉴定 2

6.3重新鉴定 2

6.4终止鉴定 3

7检验过程 3

7.1仪器参考条件 3

7.2定性检验 3

7.3定量检验 4

8检验结果处置 4

8.1鉴定文书 4

8.2鉴定文书补正与修改 4

8.3鉴定材料整理与归档 5

附录A(规范性)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评定示例 6

附录B(规范性)乙醇检测原始记录表 8

附录C(规范性)司法鉴定意见书 9

车辆驾驶人员

血液中酒精检测操作规范

目的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和服务水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检测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范围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操作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用顶空气相色谱法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的定性定量检验

术语和定义

GB19522-2024、GB/T42430-2023、GA/T12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基本要求

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应为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具有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

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应持有与其执业范围相对应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对所做的鉴定负责;且在执业活动中应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回避。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仪器设备

鉴定机构应配备双柱、双FID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该气相色谱仪的进样系统应为顶空自动进样器,且两根色谱柱的性质应有所不同,并通过校准后,经确认应能满足血液中酒精检测。

本标准所用试剂除另有说明外,纯度均应不低于99.5%,实验用水应不低于三级。

a)乙醇标准工作溶液:精密吸取或称取无水乙醇标准物质适量,用水配成10.0mg/mL乙醇储备液,密封,在0℃~4℃保存,有效期为6个月。使用时将乙醇储备液按倍数用水稀释制成乙醇标准或工作溶液,有效期3个月。也可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b)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精密吸取或称取叔丁醇标准品适量,用水配成0.04mg/mL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密封,冷藏保存,有效期3个月。

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5℃~35℃;

相对湿度:20%~85%

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的物质,应无机械振动和电磁干扰。

委托与受理

委托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两名执法人员或者由一名执法人员带领执法辅助人员严格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送检:

a)送检时限

委托单位初次委托的案件,血样抽取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委托重新鉴定的案件,血样存放时间应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