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火灾危险源管控要求
1用火
1.1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a)靠外墙设置;
b)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c)墙面采用不燃材料;
d)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1.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
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1.3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
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1.4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
250mm。
1.5烟囱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热
层,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1.6多层居住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
上设置防火阀。
1.7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村庄,其建
筑的烟囱上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1.8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并应与卧室分隔;
b)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或采取
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c)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d)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应设置可燃气
体探测报警器和与其连锁的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
e)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
安装应牢固,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1.9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定期检修、疏通。炉灶与火炕通过烟道相连通时,烟道
部分应采用不燃材料。
1.10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炉灰等宜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
带。炉灰宜集中存放于室外相对封闭且避风的地方,应设置不燃材料围挡。
1.11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
应小于0.5m。
1.1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
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1.13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应在室外动用明火。
2用电
2.1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及其他设备充电时应确保安
全,避免在有人居住的室内充电,停放或者充电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
2.2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
强度等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b)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
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
杆高度的1.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c)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
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
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d)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e)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2.3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b)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
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c)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应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d)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
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e)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
f)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措施。
2.4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
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
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