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员招聘笔试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1917年1月,胡适在()上发表了《文学改良刍议》,该文以“提倡白话文,反对文言文;提倡新文学,反对旧文学”成为中国新文学向旧文学宣战的宣言书。
A.《前进》
B.《新青年》
C.《丝音》
D.《向导》
【答案】:B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文学改良刍议》的发表刊物。《文学改良刍议》是倡导文学革命的第一篇文章,1917年1月发表于《新青年》,此篇文章以“提倡白话文,反对文言文;提倡新文学,反对旧文学”成为中国新文学向旧文学宣战的宣言书。《前进》并非《文学改良刍议》的发表刊物;《丝音》是1907年在日本东京出版发行的杂志,与该文章发表无关;《向导》是1922年9月13日在上海创刊的中共中央第一个政治机关报,同样不是《文学改良刍议》的发表载体。综上,答案是《新青年》。
2、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据此,对于法律未作规定但明显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
A.不定罪
B.依照习惯定罪
C.参照以往的判例定罪
D.由法官自主决定
【答案】:A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但明显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定罪。依照习惯定罪可能导致定罪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因为习惯并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其内涵和适用范围也不明确,难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和公正适用。参照以往的判例定罪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判例本身并非法律渊源,且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单纯参照判例可能会忽视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自主决定定罪更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会使法官的主观判断取代法律规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所以,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即便该行为明显侵犯公共利益,也应当不定罪。
3、王老先生的老伴早逝,他有一儿一女,名下有一套房子和一辆车。他先立了一份遗嘱,将车子留给女儿,房子留给儿子。后来,王老先生摔了一跤,女儿精心照料,这让他改变了主意,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把值钱的房子留给女儿。随着时间推移,王老先生身体越来越差,他思来想去,还是放心不下孙子,担心孙子以后没有地方住。于是,他让两位老友帮忙代写了一份遗嘱,决定还是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留给女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如何解决?()
A.以最先立的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
B.以最后立的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
C.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D.自书遗嘱效力优先
【答案】:B
【解析】该题考查的是遗嘱效力认定的知识点。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本题中,王老先生先后立下三份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最先立的遗嘱将车子留给女儿,房子给儿子;第二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房子留给女儿;最后一份代写遗嘱又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留给女儿。由于法律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应以最后所立的那份遗嘱作为有效遗嘱。对于“以最先立的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的说法,不符合《民法典》中数份遗嘱内容抵触以最后遗嘱为准的规定,所以这种认定方式错误。“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是旧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实施后,已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因此该选项表述错误。而题干中并未提及自书遗嘱,且同样遵循数份遗嘱内容抵触以最后遗嘱为准的原则,所以“自书遗嘱效力优先”也不正确。综上,应当以最后立的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
4、下列可作为该篇公文发文字号的是()。
A.乙政复〔2017〕66号
B.乙政复【2017】66号
C.甲政复〔2017〕66号
D.甲政复【2017】66号
【答案】:A
【解析】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首先,题干未提及“甲”相关内容,所以包含“甲政复”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其次,正确的年份标注应该用六角括号“〔〕”,而不是方括号“【】”。所以,可作为该篇公文发文字号的是用六角括号括入年份且机关代字为“乙政复”的,即政复〔2017〕66号这种形式。
5、在具有技术进步的新古典增长模型中,人均产出的稳态增长率为_____。
A.人口增长率
B.资本折旧率
C.技术进步增长率
D.投资率
【答案】:C
【解析】在具有技术进步的新古典增长模型里,人均产出稳态增长率取决于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推动生产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