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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航空器存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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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6-11
总字数:约5.44千字
文档摘要

管理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

文号:民航规〔2024〕XXX号

编号:MD-MAT-FS-008

颁发日期:2024年X月X日

MD-MAT-FS-008航空器存储管理规范

1.依据和目的

本文件依据CCAR-136部《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合格审定规则》

制定,目的是明确航空器存储管理规范。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存储具备中国国籍登记的运输类航空器。

注:对于在中国境内存储非中国国籍登记的航空器,需符合登记国的相关要求。

3.撤销

无。

4.说明

随着全球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机队规模不断扩大,因各种原因导致某些航空器

停场的情况越来越多,也较为复杂,除通常因执行定检、排故等维修工作的停场外,

受商业原因和外部因素影响(如疫情、战争等)导致的停场越来越普遍。

对于运输类航空器而言,航空器停场一般可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航空器

已列入某类航空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主要为短期停场;另一种情况是航空器未列

入或已移除各类航空营运人运行规范(如租赁航空器从承租方退租至下一次租出期

间),包括短期和长期停场,此类停场可称为存储。

航空器存储与其他停场的主要区别在于控制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所有权人为非

中国航空运营人的情况,尽管可以委托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维

修,但在中国民航规章体系下,维修单位的责任是按照标准完成要求的维修任务,

并不能对维修任务的合适性负责。因此,除所有权人为按照CCAR-121、135部

批准航空运营人的情况外,运输类航空器的存储需委托按照CCAR-136部F章批

准相应航空器代管人资质的特殊商业运营人提供代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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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尽管上述代管服务主要以航空器存储为目的,但绝大部分最终仍要恢复

飞行,包括以维修或拆解为目的的调机飞行,其相应的使用控制责任亦应当符合

CCAR-136部F章的相应规定。

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中国航空运营人运行的租赁航空器,所有权人一般为租赁

公司,本文件不但提供了租赁航空器退租后至下一次租出期间存储的管理规范,而

且如下一次出租的承租方仍为中国航空运营人,也可避免退租检和接机检中仅涉及

对其他民航当局规章符合性的项目。

5.基本要求

运输类航空器的存储应当由具备按照CCAR-136部F章批准航空器代管人资

质的特殊商业运营人进行管理,并具体规定如下:

(1)按照CCAR-121、CCAR-135部批准的航空营运人视为自动具备

CCAR-136部F章所述航空器代管人资质,可承接其运行规范所涵盖机型的航空

器存储。

(2)按照CCAR-136部F章批准的航空器代管人可承接其运行规范所涵盖

机型的航空器存储。

除所存储航空器为按照CCAR-121、CCAR-135部批准的航空营运人本身具

有使用控制权的航空器外,航空器存储应当由航空器所有权人与航空器代管人签订

委托协议的方式进行。

注:如存储航空器计划继续进入CCAR-121部商业运行,建议委托CCAR-121部

批准的航空营运人进行存储管理,以保持维修管理标准的连续性。

6.存储协议规范

航空器所有权人与航空器代管人签订委托存储航空器协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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