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一2006一0102
粮食订购合同
(示范文本)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2006年5月发布
粮食订购合同
合同编号:
认购人(甲方):签订地点:
出卖人(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名称品种等级质量要求
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按照双方协商确定,或按照样品标准确定(样品由双方妥善保管,甲方验收)
粮食包装由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第二条粮食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在年月日以前,按照下列第()项协商价格向甲方交售粮食
公斤
(1)政府在当年公布的保护价;
(2)在当年公布的政府保护价的基础上加价%;
(3)当期市场价格;
(4)议定价格:元/公斤
2.改变交货日期,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协议后按新的协议执行;如未能达成
新的协议,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
1.交货方式: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送货到粮库(企业)或甲方上门收购,运费
由乙方自理。
2.验收方式:由甲方指定人员采用常规与仪器验收相结合方法,当场以合同标准验收。
3.结算方式:乙方交售粮食经验收合格后,货款由甲方在日内以现金或方式支付给
乙方,甲方不得欠款或代扣各种税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或少收粮食的,应向乙方偿付拒收或少收粮食总值(5%-25%)违约金。
3.甲方在收购粮食时压级、压价或以多称少的,应双倍偿付克扣部分的价款。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乙方拒交或少交粮食,按少交数量价值(2%-20%)违约金。
6.乙方在交售粮食掺杂作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20%)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
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粮食因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
继续有效。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签署书面协议。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