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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张惠彦75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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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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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讲人:张惠彦

1243(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国际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GATS,以下简称为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指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此为服务产品的流动。过境支付

指一国的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此为消费者的流动。过境支付

即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商业存在

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国际服务贸易部门商业性服务1建筑服务2销售3金融服务4通讯项目7教育8环境服务9健康和社通运输其他文化娱乐和体育项目旅游

一内容一般义务具体承诺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

每一成员国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它给予其他国家(该国家是否协定成员没有关系)类似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资格的承认和协调垄断及限制性商业惯例公布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做法;新法规、新修改法律每年通知其他成员国;对其他成员提出的具体资料的要求应立即予以答复;设立咨询点。GATS第10条规定,成员国应当承认,另一个国家就教育程度、经历符合任职资格的条件所颁发的许可证或证明GATS第8条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者,在相关市场上提供垄断服务方面,不得违反最惠国待遇及作出的具体承诺。一般义务

1市场准入——每个成员国应该具体列出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2国民待遇——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具体承诺规定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本国服务部门。是在成员国“一对一”谈判基础上确定的。具体承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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