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5
2术语6
3消防验收7
3.1基本规定7
3.2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7
3.3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10
3.局部验收(备案)11
3.5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相关要求12
3.6档案管理1
4建筑分类、总平面及平面布置15
.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15
.2/总、平面布局15
.3平面布置19
.其他工程2
5建筑结构、构造及消防疏、救援23
5.1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31
5.2建筑内音K装修防火33
5.3防火分隔、防烟分隔36
5.防爆3
5.5安全疏散6
5.6消防电梯50
5.7其他工程52
6.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52
6.1基本要求6
6.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6
6.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3
6.消防炮灭火系统77
6.5气体灭火系统77
7消防电气79
7.1基本要求80
7.2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80
7.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8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6
8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98
8.1基本要求98
8.2防烟系统98
8.3排烟系统100
8.防烟排烟系统功能103
8.5通风、空调系统防火106
引用标准名录111
附录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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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科学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有效避
免建设工程先大性火灾隐患的产生,维护公共安全,使武汉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建设何质量争蝶例》《建设□密肖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
58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容、程序和判定方法。
1.3本导则适用于我方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本导则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
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本导则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等工
程。
1.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国家工
程建设标准规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的
消防验收或报送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特殊专业
、行业建设工程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
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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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消防词汇》GB/T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2.1子项目(对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XF836“子项〃)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
2.2项目(对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XF836“单项〃)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目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