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025年修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
说明
一、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活动的信用管理。
二、本评价标准按照基本信用信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分类,按其行为代码、内容、标准予以加分或扣分。
三、信用评价等级C(较好)、D(一般)级对应到《海南省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四级标准中的“C类(一般)”。
四、公示期一般从行为发生日起算,系统自动采集的从采集认定日起算;不良信用信息从采集认定日起算;信用加分从提交审核通过日起算。
五、建立信用档案时,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登录系统人脸识别认证;已建立信用档案的,需法定代表人补充认证。对未完成认证的,其基本信用信息“
登记注册信息”指标将不得分,并对其标注“信用异常”。
六、监理企业需对参建项目业绩核对确认,未在信用平台确认的,其基本信用信息“承揽的监理工程项目金额排名”指标将不得分。
七、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既未登录系统人脸识别认证、也未进行业绩核对确认的,不纳入阶段评价范围,以其实际得分赋予相应等级。
八、通报表扬的内容必须与工程项目建设直接相关,且在工作开展前相关文件中已有规定该事项可加分;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事项如扶贫、为政府提供
技术支持的,不得予以通报表扬。
九、所有涉及加分项目均能在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且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
十、对外公开发布的相关证明文件应同时提供相应网址链接供审核认定,由其他组织机构评选颁发的奖项应提交相关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文
件。
十一、为信用修复参与的公益慈善不能加分。
十二、每个奖项(国家级、省级)只加一次,同一事项满足多个行为代码时只能选择一个行为代码加分,同一事项申报多个行为代码加分以“不按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给予扣分。
十三、在同一次监督执法过程中,如果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既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又予以行政处罚,按扣分的最高分进行评分,原则上不得重复累加;
但在同一不良行为信息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可重复扣分。
十四、不良信用信息由监理企业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信用中国修复指南等现行法律规章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
复的方式有完成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若存在)、完成相应赔付(若存在)等,需取得该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书;不良
行为修复后,从作出准予修复决定之日起不再公示扣分。
十五、申请不良信用信息撤销需提供该不良行为认定主管部门撤销文书或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资料;信用信息撤销申请审核通过后,该不良信
用信息自始无效,已用于阶段信用评价的不再变更评价结果。
十六、行政处罚信息由系统数据共享自动获取,监理企业如发现有误,可通过建档系统平台向住建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佐证材料申请调整。
十七、省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登记采集,无需企业主动申报。
十八、监理企业应在每阶段评价截止日前,按照“JL-C05-01”行为代码准确完整全面申报仍在公示有效期的省外不良信用信息,未主动申报经查实
后由住建主管部门按照“JL-C01-05”行为代码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行为类别行为代码行为描述加分标准公示期数据来源纳入依据公开属性
建立信用档案手册,信用主体法定代表
JL-A01-01登记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