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西昌市邛海污水处理厂污泥低温干化项目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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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6 页
更新时间:2025-06-12
总字数:约2.55万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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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送审本)

项目名称:西昌市邛海污水处理厂污泥低温干化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

编制日期:2017年10月

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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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一)

项目名称

西昌市邛海污水处理厂污泥低温干化项目

建设单位

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西昌市胜利南路

联系电话

13

传真

/

邮政编码

615000

建设地点

西昌市西郊乡瑶山村邛海污水处理厂内

立项审批部门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文号

凉发改环资【2017】726号

建设性质

新建

行业类别

及代码

N7723固体废物治理

占地面积

(平方米)

97.5

绿化面积

(平方米)

/

总投资

(万元)

375.10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10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2.67%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

日期

2018年3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

项目由来

污泥是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沉淀物质,污泥有机物含量高、易腐烂,有强烈的臭味,并且含有寄生虫卵、病原微生物和铜、锌、铬、汞等重金属以及盐类、多氯联苯、二噁英、放射性核素等难降解的有毒有害物质,如不加以妥善处理,任意排放,将会造成二次污染。目前西昌市各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含水率较高(约80%),生活垃圾填埋场以接纳城市生活垃圾为主,对接纳污泥的含水率及力学指标(如横向剪切强度、单轴抗压强度等)有较高要求,况且污泥所产生的渗沥液严重污染周围的环境。因此,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深度处理,否则大量未经稳定处理的污泥不但成为污水处理厂的沉重负担,而且污泥的任意排放和堆放对周围环境又造成新的污染,使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不能充分发挥其彻底消除环境污染的作用。因此,因地制宜地寻找污水厂污泥深度处理的方式已刻不容缓。

邛海污水处理厂位于西昌市西郊乡瑶山村,邛海污水处理厂是为处理沿邛海西岸(邛海边居住和旅游人口密集区)的餐饮娱乐、宾馆、饭店、居民、农民的生活污水以及一些单位、学校的生活排水,保护邛海旅游区的生态环境而修建的。邛海污水厂一期工程(1万m3/d),采用BAF曝气生物过滤工艺,二期扩建工程(1万m3/d),采用A2/O+网格絮凝斜管沉淀池+滤池,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西昌市供排水总公司投资375.10万元,拟于西昌市西郊乡瑶山村邛海污水处理厂内建设西昌市邛海污水处理厂污泥低温干化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97.5m2。

本项目设计处理的污泥量为10t/d(含水率80%)。项目利用原有污泥浓缩脱水系统,仅新增污泥干化系统及配套污泥输送设施,主要新建污泥低温干化车间等,其中低温干化车间包括污泥低温除湿干燥机等。由于本次邛海污水厂低温干化系统新增负荷较小,因此不再单独新建变配电间。本项目的建设是保护环境,造福人民,恢复生态平衡的必要措施,是保证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令第68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本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详细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工作,在对本项目工程有关环境现状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后,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编制依据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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