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教师教什么?
——他们教的是有关该学科的知识该学科的重要性及学习的必要性思考的价值学习的乐趣理解的过程创造性、分析性思维逻辑和推理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的标准价值观相互尊重努力工作的价值态度如何做研究如何判断信息的可信度如何整理信息以便有效获得学习技巧解决问题的技巧写作技巧会话技巧倾听的技巧他们教学生重视文化的差异相信自己成为终生学习者通过自己的方法获得成功在生活中更积极地发挥作用**1924年《日内瓦儿童宣言》是成人社会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对儿童权利的正式确认。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以国际组织的形式对儿童权力的肯定。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肯定儿童权利的法律文件。我国《教育法》对学生权利的规定1、参加教育教学权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使用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3、获得学业证书权
(1)获得公正评价权;(2)获得学业证书
4、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我国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世界儿童公约》,我国儿童应享有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独立财产权,生活获得照顾权,民事活动代理权,休息娱乐权,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拒绝乱收费的权利,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荣誉权,著作权和平等对待权。[阅读材料]身心健康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25、27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阅读材料]人格尊严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阅读材料]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31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拆开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拆开。”学生的义务:学生的义务是在公民义务的基础上,针对学校、教育及学生的特点而规定的对学生行为的限制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案例1:体育课事故:学生骨折某中学学生李某在上体育课三级跳远时,由于落地动作不当造成大腿骨开放性骨折,伤势严重。调查表明,本课任教师组织得不好,既不做讲解,也不做示范,简单布置后教师就离开场地,辅导专业队训练去了,这说明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体育课教师指导不当所致。学校支付了学生的手术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慰问了学生和家长,并对教师予以行政处分。分析:在本案中,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但这种因事故而导致的侵害与体罚侵害有着本质的不同:(1)体罚侵害不仅涉及身体健康,还涉及人格尊严;而本案中的侵害只涉及身体健康,不涉及人格尊严。(2)体罚是体罚者所实施的一种故意行为,体罚者有着主观上的故意;而在本案中,教师并不希望学生的身体受到损害,不良结果的发生是出于主观上的过失。学生受伤是由于教师在执行公务时疏忽大意所致,所以教师所在学校应对受伤学生负民事赔偿责任,教师应对学生负行政责任。案例2:学校是否有权关学生禁闭某市有一所农村初中,今年进步较大,学校的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校长多次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然而,有一天,市教委收到了一封姓李家长的申诉信,说他的儿子李某在该校上学,多次受到校长陈某体罚,身体多处有伤,要求追究该校长责任。于是,市教委派人前往调查,结果实在出人所料。该校的校长陈某,是一位29岁的年轻人,工作很有干劲,3年前,被镇教办提拔为该校校长,他下决心把学校搞上去,提出要先整顿好学校的组织纪律,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他对学校的行政人员和教师们说,你们大胆去抓,有哪些学生不听教,你们就交由我处理。他的处理办法很简单,先关学生禁闭,然后在禁闭室内训斥学生,对还不悔改的,会处以更严厉的体罚。事情暴露后,本地的一些农村干部认为校长做得对,学生不听教就该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