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抵押反担保合同.doc
文件大小:8.04 MB
总页数:6 页
更新时间:2025-06-12
总字数:约2.67千字
文档摘要

抵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抵押权人):芜湖市兴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

乙方(抵押人):芜湖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借款人芜湖市五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于年月日与银行(下称出借人)签订了编号为号“借款合同”;根据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保证人)与借款人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号“担保业务合同”的约定保证人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号)。应借款人要求,经保证人同意,甲方向保证人提供保证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合同”编号为号)。应借款人要求并经甲方同意,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一、乙方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1、名称:;

2、数量、质量:;

3、状况(面积或规格):;

4、估价状况及依据:;

5、所在地:;

6、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及证号:

7、已设定抵押部分情况:;

8、其他:。

二、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内容或者甲方收执的权利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四、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甲方债权实现,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甲方因履行上述“保证反担保合同”义务而代借款人向保证人履行的所有支付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的登记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甲方持有。

第四条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乙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甲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

二、乙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应当告知第三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甲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乙方不因此免除本条“一”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条抵押财产的保险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及甲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

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注明甲方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财产已保险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三、乙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乙方应当续保,使保险期限相应延长。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