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协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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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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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因需要,拟向(以下称“贷款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并与贷款行签署《人民币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甲方就该主协议项下之相关债务向乙方申请提供确保担保,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确保担保,并将与甲方及贷款行签署《确保协议》(协议编号:,以下简称“确保协议”),担保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担保期间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民法通则》、《中国协议法》、《中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担保费
1.1为确保甲方申请担保项目顺利进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完整、正当有效申保资料,待甲方委托担保事宜经乙方受理后、乙方开展调查审查担保项现在,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评审费,计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评审费计入担保费,若甲方未经过乙方调查、审核或因任何原因造成乙方未与甲方及贷款行签署确保协议或在乙方确保协议项下担保责任终止,评审费不予退还。
1.2乙方为甲方提供确保担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率为担保债权金额3%,担保费累计人民币(大写)(此金额包含前述评审费),支付方法为:
□乙方与贷款行签署确保协议时,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保费。
1.3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义务及反担保义务作为乙方与贷款行签署确保合相同法律文件之前提条件。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完全推行支付义务或反担保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与主债权人就本协议约定之担保事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
1.4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期限与担保协议所约定时限一致。如实际贷款期限超出上述主协议约定贷款期限,在贷款行依政策标准同意为超出贷款期限办理展期前提下,展期期间担保费收取标准另行约定。
1.5本协议项下担保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而收取费用。乙方与贷款行签署确保合相同法律文件,即视为乙方开始向甲方推行其担保义务,故乙方向甲方所收取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二条反担保约定
2.1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依法、依约应负担担保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足额反担保。
2.2甲方或甲方所提供反担保人未与乙方签署反担保协议,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担保。
2.3反担保方法拟为提供确保担保。
第三条甲方承诺
3.1负担本协议项下全部费用支出:担保(含评审)费、利息及因本协议推行而产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及双方尤其约定损失(金额以4.3项下约定为准)。
3.2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间,主动配合乙方进行保后管理检验工作(乙方对甲方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包含但不限于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及实地检验)。若违反上述承诺,甲方愿意负担违约责任。
3.3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进行合并、吞并、合资、分立、减资、撤消、重大资产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确保担保、以其关键资产为本身或第三方债务设定抵(质)押担保等其她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行为。
3.4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变更住所及通讯地址、变更营业范围等应最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3.5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发生对其正常经营组成危险或对其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其她事件(包含但不限于破产、停业、解散、被停业整理、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包含重大经济纠纷、财务情况恶化等),应立刻书面通知乙方。
3.6甲方承诺,乙方所担保借款用途之正当性且不存在用于归还旧贷款之情形(“新贷还旧贷情形”),不然乙方有权依法不负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担保协议推行
4.1若因甲方未依约推行主协议项下债务,贷款行按主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推行还款义务而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推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即可依据确保协议约定,负担担保责任。
4.2乙方全部或部分推行确保协议义务后,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