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上海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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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3 页
更新时间:2025-06-12
总字数:约6.4千字
文档摘要

编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协议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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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订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文本是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取。签署协议前,请仔细阅读。

二、为愈加好地维护本身权益,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应该慎重,条款内容表述努力争取具体、严密。无需约定条款能够“本协议不包含此条款”或“本协议对此条款无须约定”等加以载明。

三、转让方:是指持有标产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法人、自然人和其她组织。

四、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内,经过正当程序并支付交易对价取得标产权法人、自然人和其她组织。

五、产权交易标:是指转让方全部或者依法有处分权产权,也是本协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对象。“产权交易标”条款必需清楚地写明标名称,以使标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六、标企业:是指协议标所依存组织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她人合资设置企业法人或其她组织等。

七、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该以经核准或立案资产评定结果作为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定,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法确定交易价格,通常只适适用于非公有性质产权。

八、产权转让包含职员安置,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约定妥善安置标企业职员相关事项,职员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员(代表)大会审议,该职员安置方案应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九、产权转让包含债权、债务承继和清偿措施,应该对标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包含拖欠职员相关费用)处理进行约定,并将相关债权债务协议或承继、清偿措施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十、产权交易包含相关资产处理,可依据不一样标作具体约定,包含对产权转让包含房地产、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标物处理进行约定。

十一、产权交易基准日:是指确定产权交易标交易价格特定时点。

十二、产权交易费用:包含转让方、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手续费(含需向产权经纪机构支付费用)以及办理相关权证费用等。

十三、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证实产权交易标经过产权交易机构推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凭证。

十四、包含国有产权交易,协议当事人应该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要求,对相关协议条款进行约定。

十五、本协议文本包含相关材料应作为本协议附件列明。

十六、本协议文本是对《上海市产权交易协议示范文本()》修改版本,自1月1日

协议编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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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乙双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标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产权交易标

(股权类产权交易标适用1.1-1.4款,非股权类产权交易标适用1.5款。)

1.1本协议标为甲方所持有(产权交易标名称)。

1.2(标企业名称)成立于年月,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系(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人民币万元,占%股权。(出资人/股东是多名应分别载明)。

1.3经资产评定有限企业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资产评定汇报(审计汇报)(文号),截至年月日,(标企业名称)总资产累计为人民币元,负债累计为人民币元,标企业价值(全部者权益)为人民币元,产权交易标价值为人民币元。

1.4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事项外,产权交易标和标企业不存在资产评定汇报(审计汇报)中未予披露或遗漏、可能影响评定结果或对标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

1.5本协议标为甲方所持有(产权交易标名称)。经资产评定有限企业评定并出具资产评定汇报(文号),截至年月日,产权交易标价值为人民币元。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事项外,产权交易标不存在资产评定汇报中未予披露或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