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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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被申请人:
公司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第三人: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第三人为(201X)粤19XX执185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X劳人仲院XX庭案字201X】8XX号),于201X年9月XX日经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劳动待遇共计人民币XXXXX元。该裁决已生效,且申请人已依据该生效裁定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201X)粤19XX执185XX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已实际歇业,其厂房、机器设备已被搬离,门店关闭,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具体情况可由贵院向执行法庭核实)。基于此情况,申请人现申请追加第三人XXX为本案被执行人,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歇业后,第三人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XXX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歇业后未履行清算义务,擅自转移机械设备,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无偿接受财产”的情形,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申请人查询工商局内档资料,第三人XXX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但截至目前,XXX并未实际履行任何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第三人XXX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涉嫌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即使假设第三人XXX已实际出资,其仍负有提供财务账册、证明公司资产状况的义务。然而,目前第三人已将机械设备搬离,并关闭门店,无法联系到本人,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的“抽逃出资”情形:“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若第三人确有抽逃出资行为,则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四、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
申请人诉求的劳动待遇包含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情节十分恶劣。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追加XXX为本案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XXX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裁定准许追加XXX为本案被执行人,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第X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