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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清单(2025版)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主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伤害程度来确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宿费: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住宿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若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且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三、财产损失赔偿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也应折价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广泛,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财产损失赔偿等多个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伤害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