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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人民调解实务99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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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4 页
更新时间: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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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人民调解实务;;;;“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恩格斯曾精辟地指出:“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在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在封建社会,调解始终是封建统治阶级推行礼治和德化教育的工具。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虽然封建制法律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调解不仅在民间延续不衰,而且仍为官方所重视。一般民事纠纷大都是当地里正、社长和族长仲裁或调解解决的。秦朝时期,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有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即农老、工老、商老,掌管封建道德“教化”,调处民间争讼。汉朝时期,调解已被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普遍应用到处理民事纠纷上。;;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这是来自于清朝宰相张廷玉的历史典故。张廷玉身在朝廷为官,妻子在老家伺候老人和小孩,有一次因为道路的问题和邻居起了争执,双方互不相让,于是张廷玉妻子就写了一封信给张廷玉说了此番事情。张廷玉回信说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于是张廷玉妻子就不再追究了,让出了三尺地方,邻居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也主动让出了三尺地方,于是,六尺巷就这样成名了。;中国古代的生产方式是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宗族宗法的存在是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传统的伦理思想是古代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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