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伦理
律师的行为规范Chapter02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行为规范Section02
目录Content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概述01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律师劝诱行为规则0203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概述01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概述我国律师服务信息传播规则概况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活动的大量出现,是在我国对律师制度改革后,伴随着律师从业人数的迅猛增加而出现的新现象。1990年11月,司法部在印发的《律师十要十不准》。1993年12月,司法部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概述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第24条。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5条。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5月14日,司法部律师司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的通知》。2003年8月12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2003〕14号)。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概述2004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五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会议修订通过了《律师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上述不同时期、不同层次的文件对于调整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活动、促进律师行业正当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02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律师业务推广行为概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有以下特征:01首先,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的最主要特征是,以不特定人为信息发布对象。因此,只要以不特定人为信息发布对象,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为律师业务推广行为。02其次,律师业务推广行为以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从而获得业务为主要目的。03最后,律师业务推广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的载体及其规制。律师服务广告。律师名片。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招牌。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律师业务推广不得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应当具有得体性。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应当符合律师职业伦理的其他要求。
律师劝诱行为规则03
律师劝诱行为规则律师的劝诱活动,是指律师针对特定人员传播律师服务信息的行为。我国目前的律师职业伦理没有对律师劝诱行为进行调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年《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11条规定,禁止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显然,该规定没有就针对特定主体的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业务推广方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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